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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收回来

2000-08-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曹东 我有话说

8月21日,一位张先生打来电话咨询,他家有处私房在四五十年前租给一位房客,这位房客在这居住了几十年,如今她的孩子已经30多岁。现在张先生经过调查发现这位租房者自己另有一套房子,要收回这间房屋,但房子一直未能收回,因此张先生到法院上诉,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出示了租房者(现已70多岁)的离婚调解书,张先生问租房者是否该退还租赁的房屋?他们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们离婚能否成为拒绝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依据?

刘志红律师:双方的房屋租赁是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另有住房,产权人要求和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应按产权人的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在法庭上承租人出具的法院做出的离婚调解书,是和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承租人的离婚,要看离婚调解书的时间,是在产权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和起诉书的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如果离婚调解书是在产权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和起诉书的日期之后,可以说承租人是为解除房屋租赁设置障碍而离婚的,他们离婚是为了规避法律,根据民法通则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拒绝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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